公开要约

编辑版:2021年10月1日

本公开要约协议(以下简称‘要约’)规定了通过网站提供租赁和租借交通工具的服务程序 https://alecar.ru, 以及租赁公司车队中的其他交通工具,并规范了租赁公司与租赁人之间的关系。

本要约是无期限的,自在网站发布后生效。

1. 术语和定义

1.1. 网站 - 包含文字和图形元素、图片、照片和视频材料、徽标以及其他信息,发布在互联网地址: https://alecar.ru, 属于租赁公司,包含关于租赁和租借交通工具的公开信息。

1.2. 租赁方 - 有限责任公司“艾沃里”(税号4253047060,统一注册号1204200000784),地址:654004,克麦罗沃州,新库兹涅茨克市,谢尔萨街(奎比谢夫区),15号,5室。租赁方的联系方式,用于租赁合同(租借)相关事务:654004,克麦罗沃州,新库兹涅茨克市,谢尔萨街(奎比谢夫区),15号,5室 / 全国呼叫中心免费电话8-800-444-14-99,+7-923-519-19-99。

所有通过本要约中指定的租赁方联系方式和租户在申请中指定的联系方式发送和接收的消息,均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通信,并会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1.3. 租户 - 俄罗斯联邦公民,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3岁,持有驾驶证,至少有12个月的驾驶经验,使用本网站并根据本要约和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接受本要约的条款。使用网站时,租户还同意遵守本要约中描述的条款和要求。

1.4. 交通工具 - 用于公路运输人员、货物或设备的汽车,属于租赁方的财产或其他物权,租赁方通过网站、电话、即时通讯应用、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租赁方的办公室向租户提供。所有根据租赁(租借)协议交付的交通工具均配有GPS追踪器;拥有车辆登记证;并有车辆所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 - OSAGO)保单。

1.5. 租赁 - 是一种交易,租赁方承诺根据物权(不包括所有权)将交通工具提供给租户,供租户临时拥有和使用,且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1.6. 租借 - 是一种交易,租赁方承诺根据所有权将交通工具提供给租户,供租户临时拥有和使用,且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供租户个人使用,不得将交通工具转租给第三方。

1.7. 租赁申请(租借) - 租户通过电话、即时通讯应用或电子邮件表达的意愿,经过租赁方确认,旨在签订租赁(租借)交通工具合同。

1.8. 交通工具租赁(租借)协议 - 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和本要约,在租赁方和租户之间签订的纸质民事合同,在租户选定的交通工具交付租赁(租借)时生效。签订租赁(租借)协议的前提是支付租赁(租借)预订费用,租赁(租借)协议的确认是租赁方将交通工具交付给租户。租赁(租借)协议有效期至交通工具在协议中规定的归还日期,若租户未履行义务,则直到完全履行完毕。

1.9. 交通工具交接与归还确认书 - 租赁方与租户双方签署的文件,证明交通工具已由租赁方交付给租户,并且证明租户已归还租赁中的交通工具。

1.10. 即时通讯工具 - 是一种程序、移动应用或网页服务,用于即时交换消息。租赁方与租户互动时使用的即时通讯工具包括:WhatsApp、Telegram。

1.11. 电话 - 一种通过电话设备和公共电话网络、移动通信、卫星通信、交换机等进行口头互动的方式。

1.12. 预订费 - 至少3000卢布(取决于租赁车辆),租户在预订交通工具时支付的金额。预订费可用于抵扣租赁费用。如果取消预订,已支付的预订费不予退还。

2. 要约的主题和加入要约的程序

2.1. 根据本要约,租赁方为租户提供选择和订购交通工具的机会,以供其用于个人目的(与商业活动无关),在租赁(租借)权利下,根据本要约、租赁协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和其他文件规定的条件使用。

2.2.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7条(以下简称《民法典》),本文件是面向不特定人群的公开要约,提出根据本要约中的条件签订交通工具租赁(租借)协议。

2.3. 本公开要约包含了交通工具租赁(租借)协议的所有重要条款以及使用网站的规则。接受,即完全且无条件同意在本要约条件下签订交通工具租赁(租借)协议的事实,是通过支付预订费用来确认的。

2.4. 按上述方式达成的公开合同视为以简单书面形式签订,需以纸质形式完成,并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2.5. 租赁方不对因提供服务和使用网站而给租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或错失的利益承担责任。

2.6. 使用本网站时,租户同意遵守本要约中列出的条款和要求。使用网站的某些服务和功能可能会受到适用于该服务和(或)功能的单独规则的管理。应用这些附加文件不影响本要约的有效性。

租赁方可以在不特别通知租户的情况下修改或补充要约。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将发布要约的新版本,而旧版本将作为单独文件附上。

2.7. 本要约的条款对所有租户具有约束力。租户可以通过点击网站上的“公开要约”标签,查阅最新版本的要约。

2.8. 租户的保证。租户:

2.8.1. 保证自己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已满23岁,持有驾驶证,且至少有12个月的驾驶经验,使用本网站以了解本要约的条款。

2.8.2. 同意对所提供和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其不受第三方的任何索赔。

2.8.3. 同意承担因租户使用网站和/或租赁或租借的交通工具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责任。

2.8.4. 通过签署本要约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受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的管辖,包括《民法典》第12、15、309、395条和第27、28、29、34、60章的规定。

3. 租赁(租借)交通工具的规则

3.1. 租赁方使用租户提供的关于其个人信息,通过任何未被禁止的方式验证租户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其支付能力。

3.2. 如果租赁方发现租户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租户无支付能力,租赁方有权在不解释原因的情况下拒绝租赁(租借)交通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租户会收到来自即时通讯软件的通知,告知无法租赁(租借)。在这种情况下,租户根据本要约进行的任何后续操作都将无法进行,并且与租户的交通工具租赁(租借)协议不成立。

3.3. 在以下情况下,租赁方有权拒绝租户:提供虚假信息、银行卡上的姓名与俄罗斯护照上租户姓名不符、未在俄罗斯境内进行常住登记、支付能力评估低。

3.4. 根据第2.3条的规定,本要约的接受是指支付:

- 至少3000卢布的预订费用。租赁方和租户承诺在交付租户所选交通工具时签署租赁(租借)合同,并注明交通工具交付的日期和时间以及租赁(租借)的期限。

3.5. 如果租户拒绝签署租赁(租借)合同,或者租户拒绝租赁交通工具,租户已支付的预订费用不予退还。

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租赁方承诺:

4.1.1. 通过电话或即时通讯工具通知租户所有与租赁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事件。

4.1.2. 除非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需向授权监管机构提供此类信息,否则不得泄露租户的个人信息。

4.1.3. 向租户交付交通工具,并附上注册证书和保险单。

4.2. 租户承诺:

4.2.1.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提供最新的个人信息。如果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租赁方有权拒绝租赁(租借)交通工具。

4.2.2. 在1天内通知租赁方关于电话号码、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的更改。

4.2.3. 在领取租赁(租借)交通工具时检查其外观和功能。如果其存在故障或与网站描述不符,应向租赁方报告。在发现任何损坏、故障或其他阻碍使用交通工具的情况时,租户有权与租赁方商定修复期限,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立即将交通工具归还租赁方。

4.2.4. 在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程序将交通工具交还给租赁方时签署返还确认书。

4.2.5. 根据所签订的租赁(租借)合同和本要约支付租金。

4.2.6. 在租赁合同中指定的期限内,将交通工具归还到与租赁时相同的状态和配置,考虑到正常磨损,车身清洁且油箱满,附带注册证书和保险单,归还到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地点。

4.2.7. 在接收和归还租赁(租借)交通工具时出示护照和驾驶证。

4.2.8. 小心使用租赁方提供的交通工具。

4.2.9. 按照交通工具的目的用途使用。

4.2.10. 在租赁(租借)合同和本要约的有效期内,确保交通工具的安全、技术完好性、设备齐全性,包括其安装的设备,并承担与其使用相关的费用(如购买燃油和润滑油等)。

4.2.11. 如果交通工具、其构造部分或安装设备被盗、遗失或损坏,包括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应立即通知租赁方和交警。如果交通工具的缺陷是由于租户违反使用和维护规则造成的,租户应支付租赁方交通工具的修理和运输费用。

4.2.12. 与租赁方商定更换或拆卸交通工具的任何构造部分,包括可拆卸部分(电池、轮胎、车轮、内饰和车身的装饰件、座椅套、地毯、GPS跟踪器、导航仪、行车记录仪、防雷器等)。

4.2.13. 在租赁(租借)合同和本要约的有效期内,支付与驾驶交通工具相关的行政罚款,并在收到行政罚款通知之日起不超过5天支付,或者在租赁(租借)期间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接收租赁方的罚款通知后支付。

4.2.14. 将交通工具归还时,车身应保持清洁,或支付交通工具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清洗费用。

4.2.15. 如果车辆内饰被弄脏,应支付交通工具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清洗费用。如需进行清洗,租赁方将在交通工具返还确认书上注明。

4.2.16. 归还交通工具时,油量应不低于租赁时的油量,或者补偿不足的燃油费用,按照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4.2.17. 不得在交通工具内吸烟或饮酒。

4.2.18. 在驾驶交通工具之前或驾驶过程中,不得使用酒精饮品、毒品或精神药物。

4.2.19. 仅使用不低于AI 95号的汽油为交通工具加油。

4.2.20. 不得用租赁方提供的交通工具牵引其他交通工具或货物。

4.2.21. 执行租赁(租借)交通工具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并遵守其他保证。

4.3. 租赁方有权:

4.3.1. 要求租户履行本要约和租赁(租借)交通工具合同的条款。

4.3.2. 根据本要约的条款,使用(处理等)租户的个人数据。

4.4. 租户有权:

4.4.1. 要求租赁方履行本要约和租赁(租借)交通工具合同的条款。

4.4.2. 在租赁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交通工具进行不可拆卸的改进。租赁(租借)合同到期后,租户不得要求赔偿不可拆卸改进的费用。

4.4.3. 随时退出租赁(租借)合同,但必须至少提前2个日历日书面通知租赁方。

5. 付款方式

5.1. 租赁(租借)合同中的租金已在网站上按每日使用交通工具的费用列出。

5.2. 租户应在接收交通工具之前按以下方式支付定金:

- 通过将款项转账至租赁方提供的账户。

后续租金按租赁(租借)交通工具合同中的规定支付。

5.3. 如果提前归还交通工具,租金将根据租赁(租借)合同的条款重新计算。

5.4. 租户在接收交通工具时,应根据租赁(租借)合同的规定向租赁方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程序由租赁(租借)合同规定。

5.5. 其他付款条款和结算程序由租赁(租借)交通工具合同规定。

6. 双方责任

6.1. 在交通工具损坏、盗窃、丧失或损坏的情况下,租户应在7(七)天内赔偿租赁方因此产生的损失,赔偿期限从租赁方通过任何方式通知租户之日起计算,并按交通工具恢复维修的估算费用赔偿。

6.1.1. 在交通工具损坏、盗窃或损坏的情况下,租户还应赔偿租赁方因交通工具损坏或维修造成的停驶损失,赔偿依据双方在租赁(租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

6.1.1.1. 在交通工具损坏的情况下,损失从交通工具的残骸归还给租赁方之日起按每日计算,直到租户支付交通工具的全额费用为止。

6.1.1.2. 在交通工具受损的情况下,损失从交通工具归还租赁方之日起按每日计算,直到租户支付交通工具恢复维修的费用为止。

6.1.1.3. 在交通工具被盗的情况下,损失从租户或租赁方通知执法机关交通工具被盗之日起按每日计算,直到租户支付恢复维修费用或交通工具的价值(如果已归还给租赁方)。

6.2. 如果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租户需支付租赁方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

6.3. 如果租户未按时归还交通工具,租户需支付租赁方每延误一小时250卢布的罚款,最多不超过4小时。如果归还时间超过4小时,则按每日租金收取费用。

6.3.1. 如果租户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归还交通工具或未签署交通工具归还确认书,租户应支付租赁方在租赁(租借)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

6.4. 如果租户将交通工具转交给他人使用,租户应支付租赁方交通工具总价50%的罚款,该价格为双方在租赁(租借)合同中约定的价格。

6.5. 如果租户丢失或损坏了保险单或注册证书,租户应支付租赁方5000卢布的罚款。

6.6. 如果租户违反了要约的第4.2.14、4.2.20、4.2.21、6.2、6.3、6.4条款,租赁方不退还要约中第5.4条规定的保证金。

6.7. 如果租户违反了要约的第4.2.14条款,租户应赔偿租赁方因支付行政罚款而产生的损失,并支付相当于租赁方支付的行政罚款金额两倍的违约金。作为租赁方收到行政罚款的凭证,可以是行政违法案件的判决书复印件,包括通过将电子文件转为纸质文件并附有电子数字签名的方式制作的文件。

6.8. 如果租户违反了第4.2.18、4.2.19条款,或在执法人员要求下拒绝进行医疗检查,租户应支付相当于双方在租赁(租借)合同中约定的交通工具价格20%的罚款。

6.9. 如果租户丢失或损坏了交付的钥匙或遥控器,租户应支付租赁方35000卢布的罚款。

6.10. 从租户接收交通工具之日起至归还租赁方时,租户对任何因交通工具造成的第三方生命健康损害以及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7. 租赁方主动修改和解除合同

7.1. 在以下情况下,租赁方可以主动解除合同:

- 如果租户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将交通工具用作不当用途;

- 如果租户故意损坏交通工具或未履行维护交通工具的义务;

- 如果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

- 本租赁(租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租赁方主动提前解除合同,租赁方有权远程锁定交通工具,并将其自行返回到自己的停车场。签署租赁(租借)申请时,租户同意,在解释该条款时,交通工具归还的日期和时间视为租赁方通过任何方式通知租户交通工具被取回并归还给租赁方的日期和时间。

8. 知识产权条款

网站上发布的所有对象,包括设计元素、文本、图形图像、插图、视频、脚本、程序、音乐、声音及其他对象及其集合(以下简称‘内容’),均为租赁方的专有权利。这些对象的所有权利均受俄罗斯联邦相关法律的保护。

租户以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在未事先获得租赁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网站上发布的任何材料和信息。

9. 个人数据

租户同意租赁方对客户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也包括未使用自动化手段的处理),即进行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号《个人数据法》规定的第3条第1项的行为,处理租户提供的个人数据。

租赁方处理租户的个人数据,目的是为了履行租户的租赁(租借)合同,提供服务,防止租赁物未归还。租赁方有权通过专业的信用机构检查租户的支付能力,验证租户在网站注册时输入的数据,若租户未归还交通工具,还可进行租户的追踪,以及进行其他必要的行为。

租赁方有权以任何必要的方式处理租户的个人数据,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修改(更新、变更)、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标识化、阻止、删除、销毁个人数据。

在处理过程中,租赁方有权将个人数据传递给第三方,若为达成处理目的所必需,且第三方须遵守保密性和个人数据安全要求。

10. 不可抗力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双方不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大规模骚乱、政府禁令行为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况。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有关障碍及其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并提供相关主管机关的文件。

11. 其他条款

本要约条款适用于租户按租赁(租借)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任何次数的交通工具租赁。

所有附录均为本要约的不可分割部分:

- 交通工具租赁(租借)合同;

- 交通工具交接及归还确认书。

未通过谈判解决的争议应提交至俄罗斯阿尔泰边疆区巴尔瑙尔市的普通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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